2017年3月30日,越南工贸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镀锌钢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决对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韩国的涉案产物分别征收3.17%词38.34%和7.02%词19.00%的反倾销税。
本案涉及越南海关编码7210.41.11; 7210.41.12; 7210.41.19; 7210.49.11; 7210.49.12、7210.49.13、7210.49.19、7210.50.00、7210.61.11、7210.61.12、7210.61.19、7210.69.11、7210.69.12、7210.69.19、7210.90.10、7210.90.90、7212.30.10、7212.30.20、7212.30.91、7212.30.99、7212.50.11、7212.50.12、7212.50.19、7212.50.21、7212.50.22、7212.50.29、7212.50.91、7212.50.92、7212.50.99、7212.60.10、7212.60.20、7212.60.90、7225.92.90、7226.99.11和7226.99.91项下产物。
2016年3月3日,越南工贸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韩国的镀锌钢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0月1日词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