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对于对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项目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的通报》。经调查,2015年7月,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决定通过产能置换方式建设1座1206立方米高炉和1座100吨转炉,在没有进行项目备案,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施工评审、安全生产“叁同时”手续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8月、11月擅自开工建设高炉和转炉项目。2016年5月,昌黎县委、县政府发现该违法违规项目时,高炉主体及部分附属设施基本建成,转炉炉体已安装,另有1座转炉炉座基础已完成。秦皇岛市政府直到今年6月才获悉此事。虽然秦皇岛市政府和昌黎县委、县政府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但都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省、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项目申请时,没有按照“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的要求履行职责。在国家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叁令五申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的大背景下,发生安丰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项目问题,性质十分恶劣,对全省钢铁去产能大局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安丰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项目问题调查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问责处理意见。
1、责令秦皇岛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令昌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省委、省政府对昌黎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
3、给予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高俊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周军堂行政记过处分。
4、分别给予秦皇岛市政府市长张瑞书和秦皇岛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薛永纯、秦皇岛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志民行政记过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5、分别给予昌黎县县委书记刘学彬、昌黎县政府县长赵青英、昌黎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胡忠义、昌黎县政府副县长庞印宝和其他8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免职和行政降级、留党察看处分。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安丰公司法人代表张庆坡和副总经理张永朋立案侦查;给予安丰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张庆敏,安丰公司党支部委员、副总经理王波,安丰公司副总经理张庆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照法定程序罢免总经理张玉春市人大代表职务和董事长张庆敏县人大代表职务。
《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站在事关全省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认清安丰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项目问题的严重性,认清河北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汲取深刻教训,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务实的作风,坚决完成钢铁去产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