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僵尸公司”加速退出新路径

  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过程中,中方将通过继续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运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

  上述表述,是中美领导人在骋20峰会期间会晤所取得的成果之一,其中也透露了对于中国“去产能”的重要信息。

  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去库存、去产能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僵尸公司需要退市,这一背景之下,破产审判改革得以加速。

  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出台。

  《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下称“破产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的中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同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僵尸公司处置工作的实际需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方案》对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立规划了“两步走”路径:

  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的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第二,其余省(区)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工作。

  这意味着,到今年年底,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的中级法院将全部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在人员方面,《方案》要求:法官原则上从本院或者下级法院具有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产生。一般按照1:1:1的比例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且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除了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破产案件外,《方案》还要求破产庭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等。

  而在这一《方案》出台之前,广东省广州、深圳、佛山、茂名四家中院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在强制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化及衔接、构建破产管理人考核和监管保障体系、小额破产案件快审程序、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等方面开展改革。

  8月8日,全国首家高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高院揭牌。

  从此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过去中国大多数资不抵债的公司在退出市场多不会选择破产程序,而是通过非司法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破产法与公司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撰文时指出:从数据分析来看,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西欧国家的1.16%。同时,我国2014年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显着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此外,美国2013年的个人破产案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30%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答记者问时表示:2007年公司破产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破产案件结案数量呈明显下滑趋势。近几年来,随着《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以及探索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等工作的推动,破产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2016年2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加强公司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理僵尸公司。

  伴随各项改革推进,破产案件的数据正在发生变化。一位破产法学者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目前数量不多,但这一数字已经开始上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52.5%。

  尽管如此,目前破产案件数量与全国已吊销、无营业公司的数量并不匹配。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破产案件数量也明显偏低。

  可以比较的一组数据是,记者此前从国家工商总局获得的数据显示,由于清理了部分“僵尸公司”,今年上半年,全国注、吊销公司达87.82万家,是上年同期的2.11倍。

  不难预见,伴随全国中院破产审判庭的陆续设立与去产能的深入推进,未来破产审判改革将大大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