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企改对僵尸公司处置的六大启示

经济列车转轨之际,总有一些公司会被甩出车厢。国企解困,发生在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向路段,而僵尸公司,出现于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重要关口。回顾总结国企解困的经验和教训,应该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998年开始的国企解困付出了巨大努力和代价,取得了不容抹煞的历史成就,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足以对今天僵尸公司的处置,提供宝贵的启示。

启示之一:首先要解放思想,同时要依法办事。当年国企解困,如果惧怕“卖光”、“流失”的帽子,根本无法打开局面、取得进展。正是严峻经济形势的倒逼,推动了思想解放,广开思路言路、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因地制宜、积极行动,在短期内取得重要突破和显着进展。今天要处置的僵尸公司,有的曾经是经济支柱、也有的曾被视作国之重器、还有的是一度辉煌的大型国企,如果思想不解放、片面固守“阵地”、“基础”的藩篱,无异于自缚手足,处置亦难。

国企解困时囿于法规制度未臻完善、法治观念总体薄弱,解困的若干政策措施或于法无据、或有法未依,造成一些失误和损失、也让腐败行为有隙可乘。解困中教训深刻、也广为诟病的侵吞国有资产和损害职工权益行为,主要原因是缺乏法治保障。而今法治环境已有长足进步,举凡破产清算、产权交易、职工权益,皆有法可依。在解放思想的同时,对僵尸公司依法处置,方能降低处置成本、减少社会矛盾、规范各方行为、防止腐败发生。

启示之二:政府主导责无旁贷,市场机制应发挥更大作用。国企解困工作中,市场机制虽在某些环节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主要依靠各级政府部署、推动和协调。处置僵尸公司,起主导作用的同样必须是政府,而不是市场。一则处置僵尸公司系事关全局的重大经济问题,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责无旁贷;再则僵尸公司也多为国企,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不可缺位;又则僵尸公司之所以能存在,是政府在市场之外施与救助,政府自身就是问题之源;再则处置僵尸公司涉及面广、任务艰巨、投入巨大,舍政府,市场会不堪承受其重。

但国企解困不仅由政府主导,而且近乎政府包办,其中教训,值得处置僵尸公司吸取。首先,判断僵尸公司的标准,只能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制定的条文。事实证明,政府部门为判定钢铁落后产能颁布的产业政策、以及形形色色的行业指南、规范,大都不切实际、适得其反。其次,确定僵尸公司,不可再像解困时那样,由公司申报政府指定,而应通过规范市场环境、倒逼公司不得不退出市场。大部分僵尸公司、特别是大型国企,上上下下理所当然会觉得“好死不如赖活”,并寄希望于“国家总是要管的”,对“出清”绝不会像当年“解困”那样主动申报。当然也不排除有少数公司领导,觉得捞取国家补助、逃废债务、廉价处置国有资产、转移公司控制权的机会来了,千方百计挤进僵尸公司处置名单。公司和政府信息本不对称,由官员指定处置对象难免乱象丛生。笔者当年负责的一个兼并项目,本来在当地最符合条件,但当年国家经贸委下达的指标,却被省主管部门给了另一家并不具备条件、但领导属意的公司,直到后来该公司因不合格退出才得以更替。最后,僵尸公司的处置方案,不该像国企解困时由政府审批,而是应该由公司和市场相关方依法谈判商定。方案的实施政府更不应越俎代庖,而应通过市场完成。纺织公司当时解困方案中措施之一,是政府号令的“砸锭”,国务院领导曾亲临“砸锭”一线部署指导,新世纪首次全国计划会期间,还专题安排了生动的经验介绍,是政府直接以行政命令去产能的典型。“砸锭”固然一时痛快,但并不为业内认可,当然也未必是上策。而且政府过多介入公司处置的具体事务,不可避免地将诱发寻租和腐败,值得今天处置僵尸公司警惕和吸取教训。

政府包办国企解困有其历史原因,当时经济领域市场发育远不如今天充分,解困依靠市场几无可能。但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政府不应再像解困工作那样一竿子插到底、大包大揽,而是要提供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作用的环境,提供市场目前还缺乏的制度和经济资源,在个案处置的过程中,只能以公司所有者而不是领导者身份出现。

启示之叁:责任明确,协调有力。国企解困的这一特点,堪为政府处理重大复杂问题的成功典范。总理挂帅、国家经贸委设立国有公司脱困办、垂直指导各级经贸委,设在通县某市驻京办的脱困办,经常彻夜灯火通明。责任十分清晰;金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业主管部、局等各系统密切配合、高效协调。处置僵尸公司,地方经信委应责无旁贷,但国家层面仅靠工信部推动协调、也许力不从心。目前银监会已要求各银行应对疑似僵尸公司的多家银行债务联合行动,财政部也开始征收职工安置调节基金。但其它相关方面、特别是身兼僵尸公司出资人代表和监管者二任的各级国资委,尚步伐参差。鉴于近年来对重要经济决策的贯彻,各方协调不够甚至相互牴牾的教训时有发生,似有必要对处置僵尸公司的牵头负责机构,进一步加强和明确。

启示之四:需要建立规范的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为国企解困虽愿望良好,但难言成功,利用资本市场处置僵尸公司更不可不慎。上世纪末的中国股市,担负了为国企解困减轻债务负担的重任。笔者曾亲聆时任总理视察公司时的指示:公司缺少资本金、不能做无本生意,有条件的发点股票也是可以的。但事与愿违,困难国企只能将优质资产切割上市,融资规模有限、整体并未解困;总体融资成本并不比银行信贷低,还增加了不菲的制度和运行成本,甚至产生腐败;非流通股的设置更是困扰股市多年;国有产权被低价转让,公司并未得到多少实惠,不少上市困难国企颇觉得不偿失。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今天的僵尸公司中,就云集了众多当年为解困而上市的公司。中国股市目前仍乱象丛生、难言健康和规范,僵尸公司的产权交易、资产处置,要吸取国企上市的教训,倘假手资本市场,千万谨慎从事。

启示之五:僵尸公司处置中,最需要吸取的国企解困教训,是职工的出路和安置。国企解困工作中,对困难公司的下岗职工实施了再就业等工程来安置,但总体重视仍不够、投入仍不足,许多下岗职工境遇艰难,不但影响政府威信和社会稳定,也有损改革声誉。今天僵尸公司如果破产,不但应按《破产法》清偿顺序保证职工权益,还应允许公司股东补充公司资本安置职工。如今方方面面的财政支出不乏大手笔,完全应该也有可能加大财政对僵尸公司职工安置的支持力度。20年前笔者访问正在拆高炉、去产能的德国蒂森钢铁公司,问及职工安置,原来他们在公司经营尚未困难时,就做好了公司股东出资、政府财政及欧盟补助叁家抬的职工遣散安排,所以一旦停产也波澜不惊。僵尸公司无论是被兼并、还是资产处置,方案中都应把职工安置作为优先条件。同时还要制定政策,允许有生存能力的下属单位分立经营自谋出路。鼓励职工组织起来,依托公司可利用资产就业。还可以由政府向业务相近、有条件的健康公司购买服务,选聘原公司管理人员带队,成建制地由健康公司托管,实施再就业分流和转岗培训。要因地制宜、多出路安置职工,发挥好这部分人力资源的作用,不宜简单化统统安排提前退休,以致出现一方面实行延迟退休、同时又安排大批职工提前退休的怪象。要清醒地认识到,今天僵尸公司需安置职工的权益诉求、表达诉求的方式、社会对此的容忍度,和解困年代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不可等同视之,等闲处之。

启示之六:预防腐败。国企解困时对公司转让、改制和资产处置中可能产生的腐败,认识有不足,预防也不够、制止出现不力,造成解困成功的背后,代价颇为沉重,直到今天,还被当作反对国企改革的口实。僵尸公司处置当引以为戒,有针对性地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和流程、加大公开程度、加强过程监督,再加上事后安排法定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