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整治钢铁公司。
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公司烧结机完成脱硫设施建设,验收并正常运行;所有高炉、转炉安装煤气放散自动点火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2014年6月底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公司球团竖炉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2014年底前,所有钢铁公司余热、余压、余气实现全工艺过程回收利用;符合产业政策的烧结机机头和球团竖炉生产设备,全部按照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40尘驳/尘3)的标准,完成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钢铁公司转炉炼钢一次湿法除尘全部改造为干法除尘;高炉出铁场、转炉二次除尘全部按照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准,完成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所有烧结机拆除旁路。
2.全面整治焦化公司。
2013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焦化公司料场挡风抑尘墙实现四面闭合,挡风墙高度13米以上;2013年底前,完成自用煤气脱硫,事故煤气放散安装自动点火装置并确保正常运行;2014年6月底前,完成干熄焦改造。
3.全面整治电力公司。
2013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完成脱硫设施建设,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2014年6月底前,全部按照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20尘驳/尘3)的标准,完成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综合脱硝率达到70%以上,并拆除旁路。
4.全面整治水泥公司。
到2014年底,全市所有水泥公司(包括粉磨站)收尘设备全部改为高效袋式除尘;2015年底前,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
5.全面整治独立轧钢行业。
2013年底前,对生产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轧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所有能改造的公司完成燃煤改燃气,不具备改燃气条件的,采用两段炉式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气为能源,使用蓄热式加热炉,不得燃烧散煤和重油;同时完成加热炉烟气湿式高效脱硫设施建设,综合脱硫效率大于80%,加热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
6.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措施,2013年10月底前,完成路南、路北、高新、开平75台151.8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的拆除或能源置换,14台172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市区257台1380.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的拆除或能源置换;2015年底前,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锅炉外,市区建成区内所有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城乡接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全市取暖供热价格统一,实现煤与燃气供暖同热同价。通过政策补偿、取消天然气接口费和实施峰谷电价等措施,实现主城区和县建成区用天然气或电逐步替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工业园区和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公司聚集区,淘汰全部自备燃煤锅炉,改用新能源或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改由大型热电厂集中供热供气。
7.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到2013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建立重点排污行业、重点监管公司档案,依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31号)要求,编制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完成13家重点行业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到2017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8.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到2014年,完成全市1122个加油站、10个储油库和16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